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4月11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融市场监管三山罚字【2019】3号显示,福清市三山镇中心卫生院从没有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医用氧气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鉴于上述医用氧气配发给120急救车用于急救属于急救药品,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9甲级B档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26日从游宝英处购进医用氧气供当事人120急救车使用。当事人共从游宝英处购得从厦门空分特气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80411的规格为40L/瓶的医用氧气分装的10L/瓶的医用氧气两瓶,共计货值金额37.6元。
当事人从没有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医用氧气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鉴于上述医用氧气配发给120急救车用于急救属于急救药品,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6009甲级B档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